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双凤澜海(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3日对第73546229号“双凤澜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 HEILANMOME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739687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25391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67571135号“HLA 海澜之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
3、年度报告;
4、宣传材料;
5、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硅等商品上。我局于2025年1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碱土金属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