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20730号“丰维密FENGWEIM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丰维密FENGWEIMI及图 45020730

阅读:99028 2025-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晓芳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2日对第45020730号“丰维密FENG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200260…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晓芳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2日对第45020730号“丰维密FENG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20026080号“维密”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是全球知名女士内衣、服装、护肤品和香水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应被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情形下仍受让恶意注册商标,意图攀申请人商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以谋求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另,已有诸多类似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 申请人原母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财政数据的网页节选及翻译;

  2、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在世界各地注册清单及注册证书;

  3. 申请人于中国开设各专卖店的相关报道及京东、天猫旗舰店首页页面截图;

  4、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对“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介绍页面;

  5.相关媒体对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相关报道;

  6. 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7、部分在先裁定、在先法院判决等;

  8、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

  9、上述抄袭品牌介绍;

  10、被申请人淘宝店铺页面与商品详细页面;

  11、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罗晓芬于2020年03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给黄晓芳(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六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丰维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部分“维密”、“维多利亚的秘密”相比较,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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