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宝而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96877号“造物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第16类1601、1603、1604、1606类似群组中的“纸;纸制洗脸巾;卸妆用纸巾;纸巾;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商品项目,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44622号商标、第70795859号商标、第70829789号商标、第72233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商品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7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纸;纸制洗脸巾;卸妆用纸巾;纸巾;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手册”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册”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纸;纸制洗脸巾;卸妆用纸巾;纸巾;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册;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