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1953号“PD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5833号、第475925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企业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设计的英文“PDG”,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PD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保险咨询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