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37393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59003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96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84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