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99902号“READING 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ADING BULL 66599902

阅读:58018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阅牛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66599902号“READING 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6673417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阅牛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66599902号“READING 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6673417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二、三的恶意摹仿,侵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被申请人仿冒申请人商标,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公牛”品牌商誉的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牛公司简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相关荣誉资料;2、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3、2013年-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4、2013年-2016年商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经销商名单;5、2013年-2016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6、2013年-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7、2006年-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8、维权记录;9、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记录;10、公牛公司商标申请注册统计表、相关商标许可协议;11、曾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阅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24年4月6日,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名义变更为佛山市阅牛家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599902号“READING 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ADING BULL 665999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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