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23339号“府南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府南河及图 49423339

阅读:130226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华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49423339号“府南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PEPSI”、“百事”及“图形”商标经多年使用宣传具…

  申请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华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49423339号“府南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PEPSI”、“百事”及“图形”商标经多年使用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196356号图形商标、第15931006号图形商标、第71963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图形”商标的抄袭,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次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且已在多份裁定中认定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打印件;3、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品牌详情;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5、相关裁定及判决;6、申请人网站信息;7、百度百科介绍;8、申请人所获荣誉;9、媒体报道;10、申请人销售数据情况;11、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12、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13、相关判决、裁定及申请人维权记录;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的企业品牌,具有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资料;3、外贸订单合同、货物报关单、发票等产品销售资料;4、被申请人审计报告、完税证明;5、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展会图片等品牌推广资料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近期收到对申请人的有利裁定文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30、35、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人分别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四个类别的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其名义于2022年2月22日由四川美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华食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制香肠用肠衣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有8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四川美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20件商标,其中包含“李庄记忆”、“蓉小厨”、“老妈蹄花”、“健安喜”、“SYSCO FOOD”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业标识近似。

  4、我局在针对被申请人名下第52654650号“SYSCO”商标、第54059207号“RAISED&ROOTED”商标分别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及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裁定或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有超过100件商标,其中“李庄记忆”、“蓉小厨”、“老妈蹄花”、“健安喜”、“SYSCO FOOD”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业标识近似,且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被认定构成“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等情形。因此,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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