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嘉县渔业与农机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1557号“永嘉田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永嘉田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中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重新修改调整和详细说明。申请人针对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永嘉田鱼”特定品质、信誉及其他特征与永嘉县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佐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永嘉田鱼+YONGJIATIANYU+图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永嘉田鱼”特定品质、信誉及其他特征与永嘉县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永嘉县人民政府官网对永嘉县“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特产美食”等板块的官方介绍、《永嘉县农业志》、《温州市志(1991-1921)、《科学养2011.9》等书籍和杂志的扫面件、《产品检验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永嘉田鱼及图”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我局将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人提交的《“永嘉田鱼”特定品质、信誉及其他特征与永嘉县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