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98704号“ROYALRO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OYALROOM及图 37498704

阅读:120701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俊雄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景霞 申请人因第37498704号“ROYAL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08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俊雄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景霞

  

  申请人因第37498704号“ROYAL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08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0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办公家具;枕头;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门用非金属附件;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画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图片、网络店铺产品展示页面及后台销售记录截图。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提供的订单截图并未有对应商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办公家具;枕头;家具”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廖晓琼于2019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沙发;办公家具;枕头;家具;门用非金属附件;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画框”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李景霞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床垫;沙发;办公家具;枕头;家具”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宣传图片、网络店铺产品展示页面及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床垫;枕头”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办公家具;枕头;家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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