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金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通英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翠莲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4246号“翠莲轩Cui lian x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90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培训;艺术展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艺术品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培训;艺术展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以“翠莲轩 茶道训练”及“翠莲轩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关键词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最核心的品牌,复审商标注册的目的也是被申请人以“艺术展览、艺术培训和教育”为核心业务进行发展的权利保障。复审商标已在商业上真实使用并且经过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明显具有恶意目的。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报名收据、收款记录、学员签到表、课程宣传单、学员上课照片、被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内容录屏宣传截图、宣传片录屏。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体现4101群组服务,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4102群组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惠州市翠莲轩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艺术展览;艺术品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9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惠州市翠莲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门头照片、报名收据、收款记录、学员签到表、学员上课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宣传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