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刚察县哈尔盖镇切察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青海成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2386号“美丽切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28966号“美丽洞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43045号“美丽洞察 Meili insight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丽切察”与引证商标一“美丽洞察”、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美丽洞察”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