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33838号“俏鲜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俏鲜汇及图 69633838

阅读:58966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武老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娄凤香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6日对第69633838号“俏鲜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586731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95304号“俏鲜农”…

  申请人:湖北武老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娄凤香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6日对第69633838号“俏鲜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586731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95304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87589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585980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240822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614478号“俏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娄凤香”为个人,争议商标的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湖丰镇湖丰居湖潭19号”,结合争议商标的地址查询,并未查询到“娄凤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处于售卖中,此种行为具有明显利用商标谋取暴利、不以使用为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在先决定及裁定书;2、原材料供应商食品安全保障协议;3、检测报告;4、产品包装及包装定制证据;5、订货聊天截图;6、发票、发货单、银行流水等;7、以争议商标注册地址为线索进行企业检索的结果;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公开售卖的证据;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公告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谷类制品;茶;调味品;食用淀粉;糖;蜂蜜;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俏鲜汇”与引证商标一“俏鲜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糖;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糖;面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633838号“俏鲜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俏鲜汇及图 696338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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