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乐托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珂卡优佩成都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2日对第61221893号“托托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