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49335号“科徕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科徕尼 26149335

阅读:73262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来利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26149335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科徕尼”为申请人独创,而且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使用并已经在消费市场上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来利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26149335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科徕尼”为申请人独创,而且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使用并已经在消费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科徕尼”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相互唯一的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反复申请多件与“科徕尼”相同或相关的商标,属于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数量高达120多件,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刻意靠拢知名企业,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嫌,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第七条、四十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资料;2、商标注册信息资料;3、网络报道资料;4、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5、店铺资料;6、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胡来利于2017年8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胶合板;贴面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砖;非金属门;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与知名板材品牌“爱格”相近似的“爱格极致”商标、与知名板材品牌“禾香”相近似的“禾香聚能”商标、与知名板材品牌“万华”相近似的“万华蓝竹”商标、与墙布品牌“诺奇兄弟”相近似的“诺奇兄弟 NOCKY BROTHERS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82510号重审第000000145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3、申请人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093602号无效宣告裁定认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鉴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在之前的无效宣告申请中并未提出,构成新的事实理由,我局依法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公序良俗的情形。本案,据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包括与知名板材品牌“爱格”相近似的“爱格极致”商标、与知名板材品牌“禾香”相近似的“禾香聚能”商标、与知名板材品牌“万华”相近似的“万华蓝竹”商标、与墙布品牌“诺奇兄弟”相近似的“诺奇兄弟 NOCKY BROTHERS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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