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闫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葛宪宪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玉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4日对第57347232号“葛三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来双祥”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天津市宁河区来双祥酱货店”相关工商信息和营业执照、“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双祥酱制品店”营业执照、“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国洪鸭脖店”相关企业信息、纳税登记证以及准予登记通知书;2、亲属关系证明;3、朋友圈截图、百度地图街景截图、店内及门头照片、宣传单、“国洪鸭脖店”搜索结果截图;4、租赁合同;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不具有恶意抢注行为,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完全不具所谓的影响力。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恶意诽谤目的明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商标档案、聊天记录截图、店内及门头照片、在先决定书、企业工商信息、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于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