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徐亚磊便利店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68276号“酷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8848号“酷儿”商标、第4672614号“酷儿 Q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568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94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蛋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