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平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钻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9日对第58901651号“海伦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欺骗消费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第44650271号“海伦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和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线(首饰)”等商品上,现为上海媛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为上海媛汐商贸有限公司,而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主体资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