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雄愉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79326号“HUNLIC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8259号“雄愉资本 HUNLICAR CAR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