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98784号“图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特 10098784

阅读:42106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芷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成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98784号“图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27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芷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成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98784号“图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27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27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家具展厅照片、产品图册、聊天记录截图、产品清单、银行回单、订货单、发货单、托运单、发票、采购订单、销售合同、购销记录、图册制作交流截图、支付记录、展位确认书、收据、展览图片、朋友圈截图、展厅装修合同、费用支付记录、展厅实景照片、物流单、售后服务处理单、软件服务合同、软件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家具;美容柜(家具);有抽屉的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部件;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非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对市场的全面调研和搜索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家具;美容柜(家具);有抽屉的橱”商品上进行任何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确认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互相佐证、印证,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佛山市题品家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被申请人公司经营现场及部分实景照片;

  3、产品图册;

  4、“辽宁付雅洁”采购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及发货单、托运单;

  5、“上海龙凤软家具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采购接洽记录中的图片、发货单;

  6、“红苹果家具(河源)有限公司”采购单、购销合同、发票;

  7、图特家具产品图册(2023年版)制作交流、费用支付记录、画册实拍照片及电子档原稿记录;

  8、第43届国际龙家具展览会的参展承诺书和确认书、收据、付款回单、布展效果图、展会施工图和实景图、现场图、朋友圈截图;

  9、2020至2023年被申请人参加的国际龙家具展览会的部分记录;

  10、被申请人家具展厅装修合同、费用支付记录及展厅实景照片的记录;

  11、2020至2023年被申请人公司部分“图特”家具产品的发货记录单、物流记录单及售后服务处理单;

  12、软件产品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及费用支付记录;

  13、被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关于“图特”家具的有关经营记录等。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电子扫描件,未提供原件进行比对,故对其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特”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家具;美容柜(家具);有抽屉的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佛山市题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题品家具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证据6显示,“题品家具公司”在指定期间向红苹果家具(河源)有限公司销售了餐椅、茶几等商品,购销合同显示了“TUITEI图特”标识,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8显示,“题品家具公司”在指定期间参加了第四十三届国际龙家具展览会,展示了“图特”品牌的“茶几、地柜、餐台”等商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以及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餐椅、地柜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餐椅、地柜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范畴,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家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与之类似的“美容柜(家具);有抽屉的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复审商标在上述证据中虽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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