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德昌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玉林市金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双连壶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65516119号“老酒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558747号“天龙老酒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洛阳二娥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12月6日。2024年2月6日,争议商标权利人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