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02432号“BUIL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UILT 44902432

阅读:45010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锡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生活时间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44902432号“BUI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BUILT”为固定单词,含义为建成的、建造的,使用在指定商品…

  申请人:李锡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生活时间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44902432号“BUI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BUILT”为固定单词,含义为建成的、建造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名下共17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存在囤积和抢注情况,名下部分商标存在与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情形,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2、他人商标的相关介绍、网页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BUIL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2、被申请人作为全球家居用品领域的领军企业,多年来频繁收购国际知名品牌而闻名于海外,名下商标系其正常的经营所需,并非恶意囤积商标,亦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官网简介及媒体报道;2、被申请人收购多个品牌的发展史;3、被申请人主营商品简介;4、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在被申请人官网上的公开使用证明;5、被申请人收购他人商标的转让协议及翻译;6、争议商标及其他品牌的授权书;7、争议商标品牌天猫店铺的宣传售卖信息、销售数据统计信息;8、争议商标品牌商品2020年的相关报关单;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贸易往来留存证据。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后,于202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瓶(空);有柄大旅行杯”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9月6日。

  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英文“BUILT”构成,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瓶(空);有柄大旅行杯”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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