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87435号“吉麦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吉麦隆 56687435

阅读:26487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吉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友福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2日对第56687435号“吉麦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申请了113个不同类别的商标,已超出其使用能力和需求,有“不以使用为…

  申请人:江苏吉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友福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2日对第56687435号“吉麦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申请了113个不同类别的商标,已超出其使用能力和需求,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个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或抢注他人举办的重大活动、抢注网络热词、因而被申请人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吉麦隆”商标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排名及使用情况;

  3、相关媒体报道及受保护记录;

  4、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查询;

  5、360百科、百度百科等对“猫晚”、“云吸猫”、“曼巴精神”等网络热词的解释;

  6、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早期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首页引证的第7600387、17519885号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间,以个人名义在第10类、32类、33类、35类等多个服务或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13件商标,其中包括“勒桦庄园”、“上品橼”、“坤沙梦之茅”、“沾茅”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除争议商标外,短时期内先后申请注册了11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勒桦庄园”、“上品橼”、“坤沙梦之茅”、“沾茅”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6687435号“吉麦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吉麦隆 56687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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