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15048号“HAIL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ILIAN及图 47315048

阅读:26970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联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47315048号“HA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0926805号“海澜HEILA…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联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47315048号“HA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0926805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36267A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23889874号“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8897997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该主张。二、“海澜 HEILAN”“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必然知晓,争议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产生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联公司营业执照;2、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的百度百科;3、2015-2018年年度报告;4、2013-2018年部分销售发票;5、2015-2018年门店数量统计;7、2014-2018年宣传费用统计;8、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9、广告宣传片;10、网络媒体报道;11、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批复;12、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13、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程序,不具有任何恶意,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剪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刀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315048号“HAIL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ILIAN及图 473150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0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