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84412号“橘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橘座 39484412

阅读:72588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凡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科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39484412号“橘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了80多个商标,其注册该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具有囤积商标、售卖…

  申请人:宋凡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科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39484412号“橘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了80多个商标,其注册该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具有囤积商标、售卖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扰乱商标公告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多,但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或准备使用,实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符合不以使用为目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发票;

  2、门头照片;

  3、菜单封皮;

  4、员工工牌;

  5、结算单、收据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达州市楹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于2022年12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的注册商标。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曾申请注册了87件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丽绮丝LIQISI”“云伢兔”“颜圣菲YAN SHENG FEI”“ VH”“SIDEUGGE”“LOWESS VESTIN”“西迪克娜CidyaKener”“赖糊仙”等商标。其中第43799209号“SK”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292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丽绮丝LIQISI”“云伢兔”“颜圣菲YAN SHENG FEI”“ VH”“SIDEUGGE”“LOWESS VESTIN”“西迪克娜CidyaKener”“赖糊仙”等商标,上述商标或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服装、鞋、包等品牌相近似,其中第43799209号“SK”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宣告无效。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他人相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后转让予被申请人,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他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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