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8441号“巅峰减重 DF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2832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