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徽商客HUISHANGKE 79142215

阅读:140694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乡贤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乡贤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142215号“徽商客HUISHANG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乡贤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乡贤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142215号“徽商客HUISHANG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徽商客HUISHANGKE”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658号“徽商HUISHANG”商标,第65364812号“徽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鸡尾酒;烈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徽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42215号“徽商客HUISHANG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徽商客HUISHANGKE 791422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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