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36694号“梅冻慕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产品已经投入市场,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得到明显提升,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人同意放弃“慕斯”二字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慕斯”二字的专用权,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