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很多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67863号“艾瑞 E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贵局在“纸巾;图画;照片(印制的);削铅笔机(电或非电);印刷出版物;印章(印);笔;书写材料;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彩色粉笔(蜡笔)”部分商品上的驳回,但对贵局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入场券;信纸;卡片;贴纸(文具);信封;明信片;日历;笔记本;贺卡;书籍;海报;印制的地图;儿童故事书;填色书;图画;照片(印制的);纸制购物袋;包装纸;纸礼品袋;纸制包装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部分商品上的驳回不服。申请人计划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2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97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7635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上可以相互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合安集团介绍网页;部分新闻报道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7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8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39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049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第43457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7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0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第43088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接受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纸巾;图画;照片(印制的);削铅笔机(电或非电);印刷出版物;印章(印);笔;书写材料;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彩色粉笔(蜡笔)”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用纸;纸礼品袋;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卡片;笔记本;贴纸(文具);贺卡;信封;信纸;明信片;日历;入场券;海报;印制的地图;书籍;填色书;儿童故事书;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购物袋;纸制包装盒;文具;笔盒;文件夹;笔筒;墨水;绘画材料;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用纸;墨水;绘画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信纸;卡片;笔记本;贴纸(文具);贺卡;信封;入场券;明信片;日历;海报;儿童故事书;印制的地图;书籍;填色书;纸制包装盒;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购物袋;纸礼品袋;文具;笔盒;文件夹;笔筒;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信纸;卡片;笔记本;贴纸(文具);贺卡;信封;入场券;明信片;日历;海报;儿童故事书;印制的地图;书籍;填色书;纸制包装盒;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购物袋;纸礼品袋;文具;笔盒;文件夹;笔筒;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