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1185号“Coptisha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即便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识别成字母“C”,相关公众也无法识别出申请商标包含“黄连”的含义,从而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与中国客户之间签署的关于申请商标的许可协议、申请商标被许可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Coptis"可译为“黄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