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美一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78127号“美一砼MEIYI CONCRE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9274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09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0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