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南极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派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7日对第22056775号“咪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78796号“米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经超过五年。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法定期限,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