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中益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6232号“缔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953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