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96792号“CCPIT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已有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38314号“CCPIT 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5类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即使共存于同一市场,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案出具的同意书;2、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第48238314号商标“CCPIT IP及图形”)中出具的同意书以及该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3、(2018)京行终707 号判决书复印件、(2016)最高法行再103 号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