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西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48648号“西宏医药 XIHONG BIO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2175号“富瑞达forada及图”商标、第14347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