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茂鹏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4137号“天色已晚 TS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63482号“TONIGHT”商标、第66582167号“向晚to night”商标、第6189612号“TO NIGH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天色已晚”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纺织织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