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景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6869号“青绿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7895号“青禄Qinglu”商标、第76956186号“青绿造物”商标、第65349764号“青绿空间 coffee x bar Space”商标、第27841428号“青绿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现为蜂蜜、面条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青绿”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饼干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