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1108号“美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8803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第72372263号商标以及第72395142号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