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鲸印(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2650号“BELUGA WORLD KIDSZONE 大白鲸儿童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96759号“大白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73164880号“大白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引证商标将被提出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案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相关撤三程序已予维持;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