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欧之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权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55720667号“至尊欧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检索到争议商标及其核准注册商品服务在各大网站的使用痕迹。争议商标申请人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系恶意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在百度、淘宝、亚马逊上未检索到使用痕迹;2、“欧派”驰名商标认定批复;3、“有家,有爱,有欧派”的百度检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所需申请注册商标,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选项上的注册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可能无限延伸。申请人请求对其“欧派”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会损害答辩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驳回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