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07179号“安必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必盛 61407179

阅读:56236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爱力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5日对第61407179号“安必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831927号“固必胜GUBI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

  申请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爱力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5日对第61407179号“安必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831927号“固必胜GUBI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科达公司是我国石材胶粘剂行业中的领军企业,旗下产品众多且采取多品牌经营,其中多个品牌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与科达公司及申请人相关。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转让信息;

  2、科达公司前身相关证照;

  3、企业、商标荣誉资料;

  4、产品照片、参展合同、发票等;

  5、行业排名证明;

  6、在先裁定文书;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制煤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灰浆;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安必盛”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固必盛”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建筑灰浆;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建筑灰浆;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磨石;路面敷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磨石;路面敷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磨石;路面敷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原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建筑灰浆;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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