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69803号“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铁路货车;电力机车;电动铁道车辆;轨道运载工具;公铁两用牵引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32923号、第74105020号、第74521482号“小米澎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铁路车辆;汽车;自平衡车;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架空运输设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69803号“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