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巧玲
申请人因第8660706号“潇逸Xiaoy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64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巧玲提供的外包装实物、多份销售单存根及记账联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8660706号第25类“潇逸”商标在“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防水服;2.游泳衣;3.鞋;4.帽;5.手套(服装);6.围巾;7.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86607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在“袜”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也没有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标签;
2、销售单记账联、存根、客户联。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游泳衣;鞋;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袜”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645号决定中认定复审商标在“防水服;游泳衣;鞋;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撤销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可。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袜”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