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9583号“森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啤酒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6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9487号商标、第21429106号商标、第89510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啤酒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