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39879号“塔脚苏南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塔脚苏南老鹅 46739879

阅读:29278 2025-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湘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伟杰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7日对第46739879号“塔脚苏南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自创的第40771495号“潮鹅老苏南”商标、第3225…

  申请人:谢湘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伟杰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7日对第46739879号“塔脚苏南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自创的第40771495号“潮鹅老苏南”商标、第32256688号“潮鹅老苏南”商标、第62437338号“肉鹅南苏老”商标、第9614772号“峡山苏南鹅肉”商标、第19580052号“潮味苏南鹅肉”商标、第25663020号“老苏南鹅肉”商标、第34220561号“潮汕苏南鹅肉”商标、第49509673号“老苏南卤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经营者,被申请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店面照片、摊位照片及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情况视频截图;

  3、在先申请人受保护无效宣告及不予注册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合法权利。“苏南”为汕头市区最南段的一个地区,位于苏升路以南,以此得名为“苏南”。潮汕地区较为出名的卤鹅主要来自澄海苏南、潮州磷溪和龙湖鸥汀,澄海苏南工艺历史悠久,在苏南地区有不少从事苏南鹅肉的店铺。申请人曾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案外人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均认定,苏南鹅肉的烹饪技术是澄海苏南一带劳动人民代代传承,发挥匠人精神总结发展出来的集体智慧结晶,“苏南鹅肉”是潮汕地区为生产者、销售者或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卤鹅的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且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引证商标中“苏南鹅肉”、“苏南卤鹅”、“苏南老鹅”属于商品名称及行业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其独创,基于自身经营需求申请注册,不具有囤积牟利主观恶意,也未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店铺照片;

  2、申请人起诉他人侵权的网易新闻报道;

  3、(2021)粤0511民初4468号判决书;

  4、(2022)粤05民终1025号判决书;

  5、(2022)粤民申1651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苏南鹅肉”等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不能因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倒推该品牌名称为通用名称。“苏南”非被申请人独创,也是本次案件争议的核心,争议商标是一种地点+苏南的组合,无论从商标结构还是核心部分,都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八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由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粤0511民初4468号判决书、(2022)粤05民终1025号判决书及(2022)粤民申16513号民事裁定书可知,苏南在历史沿革上曾是现汕头市澄海区所辖区域内的一个地名,该地方采用卤制工艺制作器的鹅肉在汕头乃至潮州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称为“苏南鹅肉”或“苏南卤鹅”。卤鹅是潮汕等地区的特有美食,潮汕卤鹅烹饪技艺在当地历史悠久,有较高知名度,其中以澄海苏南、潮州磷溪和湖鸥汀等地的卤鹅技艺最具代表性。澄海苏南鹅肉因其色香味俱佳而在潮汕地区乃至在全国许多地区已经称为众所周知的卤鹅产品。澄海苏南在历史上作为当地莲下一带约定俗成的地名,称为众多食客慕名而来的地方。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三、八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苏南鹅肉”或“苏南卤鹅”作为潮汕地区特色美食,属于该地区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结晶。因此,争议商标“塔脚苏南老鹅”中“塔脚”相比“苏南老鹅”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可以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相区分,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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