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利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59015号《关于第70854959号“FORMIC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58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FORMICA”在权威词典中载明为商标名的一种。故本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木材”等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获得显著性,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FORMICA ”在权威词典中译为“[商标名]福米加塑料贴面”、“富美家(一种可用作贴面板等的抗热塑硬塑料)等,为商标名的一种,其使用在“建筑用木材”等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