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婉尔健康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6004号“婉尔温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服务来源,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单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温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