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8283号“筛一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