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03124号“RHINE KIDS KINDERGARTEN 莱茵宝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HINE KIDS KINDERGARTEN 莱茵宝贝及图 77403124

阅读:100602 2025-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全面起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03124号“RHINE KIDS KINDERGARTEN 莱茵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8902号、第19729840号、…

  申请人:深圳全面起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03124号“RHINE KIDS KINDERGARTEN 莱茵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8902号、第19729840号、第11755136号、第49074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有效状态,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莱茵宝贝”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莱茵宝贝”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莱芽宝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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