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79779号“春秋伟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16585号、第741884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金融贷款;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网上银行;证券期权交易;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