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强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73987号“琴语日记 QINYU DIA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289168号、第22564870号、第22642282号、第1568795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